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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的待遇问题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8   来源:   编辑:
 

 

实习大学生待遇问题

  (1) 勤工俭学大学生与工资待遇

  依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勤工俭学”是指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做工,把所得的工资作为学习费用。“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劳动,通过生产实践,接触社会,增长才干,劳动所得则作为学习期间的经济补益。无论是“勤工俭学”还是“勤工助学”,都是劳动,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以“工”为前提,以“学”为目的,都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我国,在样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学生选择临时到校外打工,既参加了社会实践,积累了工作经验,又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勤工俭学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后,大学生们往往投诉无门,常常会遇到“讨薪难”的问题,而多数大学生在讨薪无果后,会选择放弃,自认倒霉。

  (2) 实习大学生与工资待遇

  有过实习经历的大学生或多或少会有这样的体会,实习期间,干的是最苦最累的活,得到的却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甚至分文不获。实习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盘剥期”。尽管实习期大学生大都不会看重实习的工资待遇,但是,这部分收入对于还没有正式步入社会,还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大学生来讲亦是不容忽视的。对于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实习单位和大学生都各有观点。

  实习单位认为,自己为大学生提供了学习的软硬件环境,为大学生提供了实习的素材,大学生收获了知识和技能,应该由高校或实习学生向其支付实习费用;而大学生则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付出了劳动,或多或少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应该给实习报酬,最少也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还没有将大学生纳入最低工资保障群体,也没有对实习工资作明确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基于大学生特殊身份考虑,法律不宜对大学生实习是否有权取得工资报酬做硬性规定。应该由学校、实习单位、大学生自行协商确定。

  因为大学生到实习单位去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的。但是,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一些实习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给被雇佣者的“劳务费”,而实习生从实习单位拿到的,充其量也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绝不能将这些生活补助或补贴看作是发给实习大学生的工资。

  另外,高校各专业的实习情况千差万别。有些专业实习岗位较多,实习基地容易建设,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需求量大,学生实习大都会取得相应实习报酬。而有些长线专业,如法律、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对实习生要求高,实习单位对实习生需求量小,学生能有实习单位实习已经不容易了,更别提实习报酬。如果硬性规定,实习单位必须给付实习报酬,对于已经存在实习难的长线专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解决实习难的问题。更不利于实现大学生通过实习以培养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实习目标。

  上面所说的“实习大学生”是专指在校期间利用休息日、寒暑假以及毕业实习期等进行实践,绝不是大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规定的实习期间(试用期间)。后者双方应当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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