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充分认识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将解决“老工伤”问题作为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大事抓好。未完成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市要在2009年6月底前,制订出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办法,确保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电话:0311-88616155。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