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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职场新人如何化解劳动纠纷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18   来源:   编辑: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职场新人刚参加工作,往往更加缺乏应对劳动争议的经验和能力。

  劳动纠纷还是“和为贵”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对于职场新人来说,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一旦与单位发生争议,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旦遇到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劳动者应该首先采用与该单位协商的方法解决。与单位协商,并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但是,双方协商解决,往往不伤和气,更利于劳动者保住工作岗位。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双方因为劳动争议诉讼支出的时间、费用成本。

  在实践中,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诉讼,不论最后的诉讼结果是谁胜,劳动者往往都会离开与之诉讼的那个单位。

  当然,如果协商不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应该及时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超过六十日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申请。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如果超过六十日时效,即便诉至法院,法院也将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后,情况有了一个新变化。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因为欠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拿出欠条,就不需要走仲裁程序,法院可以按照民事纠纷直接受理。

  签劳动合同该注意哪些问题

  刚刚参加工作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目前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大多采用的是依照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文拟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在大体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劳动者应该多注意那些特别条款。

  具体说来,劳动者应该首先了解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应该了解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是如何约定的。《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如何支付工资的约定,用人单位就应该一月一发。

  另外,在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单位,在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往往会事先拟定一个保密条款,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不得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都有规定,企业要求职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协议的,需支付不低于职工上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还特别强调:“本单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护单位商业秘密事项的条款,劳动者需特别注意。

  平时就该做个有心人

  目前,在我们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往往多于有书面合同的情况。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会出现某些用人单位为了推卸责任,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劳动者自己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必须做个有心人,注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对于刚参加工作的人来说,进入单位时,单位往往会发给工作证、工作牌等。在发工资的时候,会发工资条。这些东西都是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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