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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专题调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23   来源:   编辑:
 
根据湖南省湘乡市妇联与市总工会的专题调查。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现状普遍存在问题有:

  (一)女职工工资待遇偏低,社会保障存在隐忧

  女职工劳动时间超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调查情况看,女职工月收入1000元以上的仅占0.5%;月收入540元以下的占75%,其中餐饮服务业月收入低于540元的占70%,而这类企业正是劳动时间最长、加班加点最突出的。对比2003年我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现,我市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女职工占被调查女职工总数的16%。如果扣除女职工收入中加班加点的部分,那么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会大幅度上升。另外,与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紧密相连的是女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也很低。一些企业将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激励员工的措施,与职工的服务年限挂钩,如规定服务满三年或更长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等。女职工的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的隐患。

  (二)女职工孕期保护难落实

  一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女职工怀孕被雇主要求提前回家待产。据调查了解,餐饮等服务业女职工一旦怀孕通常被雇主要求“主动”打申请报告回家休息,使得女职工过早与劳动岗位相脱离,且没有收入,处于生活无保障境地。而女性外来务工人员除少数落户本地外,其余怀孕后基本都回老家。二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企业在合同期快到时发现女职工怀孕的,往往不再与其续签。这些都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将对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

  (三)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主要由自己承担,生育的社会价值得不到体现

  一是产前检查和哺乳时间的损失。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在此期间按出勤计酬,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据调查: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哺乳时间不能按出勤计酬的达74%。由此带来的收入损失只能由女职工自己承担。二是生育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报销难以落实到位,女职工生育不能够享受生育费用报销和产假工资的占到90%,大部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和生育医疗费用要由自己承担。此外,女职工产假结束时,工作岗位、职位被调整的情况也较多。

  (四)“临时工”普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低

  从调查情况看,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38%,其中尤以个体私营企业签订率为最低,仅有1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通过调查发现,非公企业普遍招用“临时工”,大多规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规定女职工连续工作满若干年、表现突出的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长和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的现象在一些中小餐饮企业非常普遍。由于非公有制企业用工不规范,致使女职工劳动权益难以保障。

  (五)加班加点严重,加班工资得不到保障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调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在9小时以上的占45%,每月可以休息1—2天或无休息日的占26%。第三产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更加严重,部分女职工甚至长期无休息日。与此同时,大多企业不能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依法享有加班工资的女职工占70%,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女职工工作时间超长、休息休假权难保障已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

  (六)部分企业女职工妇女病检查得不到落实,妇女病发病率明显提高

  调查显示,能够进行妇女病检查的人员占60%,而其中许多企业妇女病检查实际已被计划生育检查所代替,对象也仅限于育龄女职工,一年四次由所在镇村、街道组织实行。由于计划生育检查与妇女病检查的侧重点不同,检查的项目也不尽相同,致使企业女职工妇女病检查难于到位,妇女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调查发现,妇女病发病率已达到了42%,比往年有明显增加。

  总结造成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弱化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实力不足,或重效益、轻保护;

  二是劳动力市场 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了用工上的不规范;

  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条款因滞后于社会发展而失去现实意义;

  四是企业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

  五是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怕失去工作而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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