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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性质和发放对象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24   来源:   编辑:
 

  1、判断“年终奖”的属性是解决案件的关键。一般来说,有的年终奖属于单位在年底对职工的一种奖励或福利,但有的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种。如果属于后者,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就是拖欠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由以上国家法律条文可见,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尽管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这一根本属性。

  2、如何理解“年度奖金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在册的全体员工”

  根据部分单位或公司制定的内部《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其中规定的“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必须是在册员工”,也就是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抓住了一些员工在年前集中辞职的特点制定的。尽管规定明确,但由于“年终奖金”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劳资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问题的关键在于多数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年终奖”的性质。

  所以,只有约定的“年终奖”不属于工资性质,用人单位规定的“年度奖金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在册的全体员工”才有合法存在的基础。

  3、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内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劳动者知悉其具体内容。如果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后,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公示或通知,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劳动者有权不予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或处罚,劳动者有权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寻求保护。

  所以,给用人单位提个醒,为了保证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务必要将这些规章制度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员工进行集体学习,并且一定要让员工在学习这些规章制度后在这些规章制度的文本上签字,以作为已经通知员工这些规章制度内容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举证困难,最终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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