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常识> 浏览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能强迫员工入股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25   来源:   编辑: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入股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不能强迫。职工可以是股东,股东也可以是职工。同样的道理,股东可以不是职工,职工也可以不是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赋予了工会和职工再股份制改造是听取意见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职工必须入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刚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企业强制要求职工缴纳股金的做法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神圣权力,停止工作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职工不缴纳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劳动权力不容剥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上一条: ·劳动用工误区:办理退工手续企业说了算?
下一条: ·单位不履行劳动裁决义务怎么办?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