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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内报酬权益分析 莫让他人趁机占便宜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7   来源:   编辑:
 

[真实案情]

沈媛媛学的是经济专业,大三下学期结束后,按照学校的要求,他们必须进行实习,实习内容将计入学分。7月初,她找到一家证券公司开始了实习生活。实习期间,由于沈媛媛表现突出,英语也好,公司的同事都抢着叫她干活,反正跟公司里的正式员工没两样,还得经常跑来跑去,加班也是常有的事。一个月下来,沈媛媛觉得非常疲惫。最让她心理不平衡的是,每次中午吃饭,同事都拿着公司发的午餐券去吃,惟独自己还要掏钱。一想整整两个月白干活还要自己赔钱,真亏。最后沈媛媛还是忍不住跟经理谈了这事,经理很欣赏她,但是表示公司发不了工资也无法提供午餐,这是公司的规定。沈媛媛不服气,为了向公司讨回自己的权益,提起了劳动仲裁。

[真实裁判]

劳动仲裁委员会因其身份属于在校生,不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故认为沈媛媛与证券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直接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大学生在单位实习工作能否要劳动报酬,同时需要区别大学生在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的工作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而这些又有什么不同。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实习期间的工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由于大部分实习生的身份都还是在校学生,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自然无法要求工资。但同时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目的是为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专业知识,事实上仍然是学习的一种延伸,不能算是一种严格用工行为,而是必然是带有培训性质的学习行为。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和公司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因实习生也不能提供劳动成果故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此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劳动报酬。但在很多情况下,考虑到实习大学生毕竟付出了劳动,很多公司都会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生活补助如饭补、交通补助等,但这是公司内部的管理事务,应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处理,公司不发给工资是允许的,故在本案中沈媛媛以工作量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报酬,以常理考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律上是缺乏支持的,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在大学生就业和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家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那么这些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的区别。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应当说是一个具有完整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概念。

见习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依据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一年见习期限。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谓实习期,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一般情况下,学校会对学生安排实习。

事实上,大家一般还是比较了解实习期的,比较容易混淆的是见习期和试用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见习期较多适用于机关、院校、医疗、科研、社团等事业单位;而试用期在大部分适用于公司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2、法律依据不同,见习期主要依据人事部门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试用期主要依据自然是劳动法。3、适用对象和强制性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一般都是必须的;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由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需要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4、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5、约束力和期满结果不同,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见习期期满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满和用人单位正是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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