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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消极怠工不改企业可不赔经济补偿金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8   来源:   编辑:
 
员工怠工迫厂辞退

  南城某电子厂负责人向劳动部门反映,该厂部分员工在企业工作多年后,消极怠工想迫使老板辞退他们,但这样工厂将要付一定的辞退补偿金。想辞退这些怠工员工又觉得补辞退补偿金很吃亏,该电子厂老板无计可,施陷入困境。工厂负责人向劳动部门咨询,针对这种行为,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多次教育警告,记录在案后,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经济补偿。

  怠工不改可解除合同

  记者从东莞市劳动局了解到,对于一些员工想离厂,又不愿提出辞职,而是采取工作懒散,消极怠工等行为迫厂辞退,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谨慎对待。该局建议企业对员工这类行为应以教育为先,充分沟通,然后要求员工对自己所作的错误行为做出一份书面的检讨,以便日后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确认。经教育无效后,企业可对员工做出书面警告,要求员工在警告书上签名确认。如果员工拒绝签名,可以公告形式送达。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第29条第(2)条规定,在合同期内,如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劳动局表示,多次警告后,员工还是不改正自己工作态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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