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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官为你支招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26   来源:   编辑:
 

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频频出现拖欠工资、强迫劳动、不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等各类劳动纠纷,而劳动者几乎百分之百处于劣势。广大劳动者对于劳动法相关实体知识及其设置的依法维权渠道可能不是很熟悉。为此,就劳动者在维权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刊特请检察官为你支招。

一、了解劳动法基础性的知识

▲劳动者的权利体现在哪些法律规范中?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则指所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通常说的劳动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劳动法。这种广义上的劳动法表现形式有很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劳动部的一些意见,甚至包括一些政策在内都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我是一名护士,我与单位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主要适用以下几种对象:?1 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 个体工商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工、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4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见,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的,国家公务员、军人、家庭保姆,个体工匠和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受雇人,以及那些没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比如教师,他们与单位(人)发生的一些纠纷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作为护士,如果你的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化管理,她与单位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自然不受劳动法调整。

二、明白劳动者自身享有哪些实体性权利

▲我和单位约定了试用期,单位要求我先干一年,考核合格后再签合同,这么做合法吗?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像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岗位、报酬等等都是必备的内容,但像试用期、保守秘密之类的则属于双方约定的内容。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从目前所有的企业看,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是不一致的,这也是符合实际的,针对每位劳动者而言,试用期限的把握,显得至关重要。需要指出的是,试用期条款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试用期限计算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所谓的先考查后签合同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单位经常叫我加班,可又不给加班费,劳动法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工资之外,对于加班费企业必须给予支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以上三点的理解显得至关重要,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报酬,如果安排补休劳动者则不享受此待遇,而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安排不安排补休暂且不论,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关于具体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日不过八(小时),周不过四十(小时),生产经营需要延长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方可延长,但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保障身体健康条件下日不过三(小时),月不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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