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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3-18   来源:   编辑: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3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平衡过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3、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或30元。
退休前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5、同时符合上述1、2、3、4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此前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9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009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009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doc
 
上一条: ·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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