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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兼职难享劳动者待遇 法律空白导致工伤维权艰难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7-24   来源:   编辑:
 
      7月25日,是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实习期间的学生权益问题存在空白,这一条例从6月26日开始征求意见起就备受关注。


  因为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受到伤害问题一直都备受关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作出约定。


  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受伤究竟该不该算工伤?专家又持怎样的看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手指断了都无法被认定工伤


  大二学生林峰就读于一家职业技术院校,为了减轻家里负担,他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从事机床操作。没想到在工作了几天后,林峰就出了事故,他的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


  林峰找到单位,希望能为他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但单位说他是违规操作,单位没有责任。后来他听工友说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他从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他还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其为工伤。


  林峰与单位之间既没有合同又没有协议,本想挣点钱的林峰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与大学生兼职一样,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同样不属于“劳动者”。


  有调查显示: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学生打工和实习的时间一般都很短,很多单位都不愿意用,能找到单位就不错了。”河南某大学的大二学生江岩告诉记者,同学们即使是在实习过程中受了点小伤,一般都是自己去医院看看。如果受伤非常严重,也先是找老板协商,协商不成才会想到打官司。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中大部分为工科理科学生。在他们的实习或者兼职的过程中,常存在安全隐患。有调查显示,有67.62%的学生在兼职时没有任何劳动安全保障。一旦发生问题,大学生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大学生在实习或者勤工俭学期间出了工伤情况会“很复杂”,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划分责任,如果这份工作并不是由学校推荐的,学校可能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还要看学生与用人单位有没有协议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等等。


  劳务关系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姜颖说,人们通常的看法是,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构成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待遇却有天壤之别。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大学生一旦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行使职责带来一定难度。


  而且,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相对要高,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且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这就是说,林峰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追究单位的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项目。但他还要面临着举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黄乐平说。


  应出台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姜颖力推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或者兼职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对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约定。她说,如果用人单位实在不愿签,大学生又很珍惜这个机会,也要注意保存曾经在这个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包括证人、工作服、工资条、重要对话的录音等等,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在兼职或实习过程中面临的多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范围过窄,规定过死。”黄乐平说,原有的法律规定关于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的约束比较严格,没有一个弹性的空间,当新情况出现时不能够及时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理。同时,我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带有以身份定关系的不合理做法,社会的通常推断逻辑是,由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所以无论从事何种劳动,都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黄乐平认为,兼职大学生与单位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当然,对于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要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还需要对相应的配套性、关联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如涉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的法律法规。


  而对于大学生实习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实习生所做的工作与正式职工无异,且技能单一,工作辛苦,有使用廉价劳动力之嫌,黄乐平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大学生已成为事实上的劳动者,也应参照劳动法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这种保险。这样学生一旦出现工伤,就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管企业和学校有无主观过错。而投保费用,可以考虑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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