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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耀华“代言”十则广告均违法 被工商查处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11-2   来源:   编辑:
 
本报讯 昨天,中国广告协会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点评。点评专家表示,这些违法广告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


  ■十则违法广告


  已被各地工商查处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点评说,侯耀华出现在天元牌亚克口服液、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角燕G蛋白胶囊、黄金九号、伯爵胶囊、康大夫茶愈胶囊、方舟凯达降压仪、杜仲降压片(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等电视或者平面广告中。


  目前这些保健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均已被证实,刊发或播出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并先后或分别被浙江、辽宁、山西、河北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查处。


  ■可被称为“名人代言违法大全”


  存在几种违法问题


  李方午表示,这十则违法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例如,杜仲降压片是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这则广告隐含可以停药、可以根治高血压等不实内容。方舟降压仪,只是地方药监局批准的医疗器械,但其广告篡改原广告审批文件(且原审批文件也已被国家药监局撤销),含有排除药毒、摆脱药物困扰以及承诺和夸大疗效等违法内容。


  ■国外不使用产品不准代言


  我国仅食品代言有类似规定


  李方午认为,广告代言不是演戏,广告中的代言人已从本职工作转变成了“推销员”身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法律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李德成律师也表示,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


  我国今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凡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代言人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我国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名人代言,还缺乏相关明确的法规。


  追访


  侯耀华:“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昨晚,侯耀华接受记者采访时,未明确表态十则违法广告是否与他有关,只说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


  记者:您是否代言过这十则违法广告?是否被工商处罚?


  侯耀华:你说的这些广告我都没什么印象,必须明日核实后再回应。不排除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有一次我在街上看到有个黑芝麻糊的广告,上面居然有我的代言照片,而我从未听说过,更不可能是我拍的广告了。


  记者:这些广告中有一种是高血压药品广告,您试用过吗?


  侯耀华: 我没有心脏病,血压也不高,我更不可能使用这些种药。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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