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咨 询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 劳动调解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律师介绍 联系方式
  最新法律咨询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可以向您咨询问题吗?
·可以向您咨询问题吗?
·你好,段律师
·我应该在哪做孕检
  推荐文章  
· 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审理依
· 何种情况可评定为五级伤残?
· 职工因工死亡应如何赔偿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仲裁 > 浏览  

笔迹真假鉴定巧断劳动纠纷案

2009-1-17 15:28:34   来源:   编辑:
 
本报讯 (通讯员 朱道海 记者殷文静)一场历时3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程序,近日,终于以笔迹真假鉴定而落下槌音。

  1987年12月,曲小龙被飞鳕机电管理站录用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安排在铸造车间劳动。
 
 
 
后经改制,曲小龙被吸纳为飞鳕可锻铸铁厂单位职工。1998年9月1日,曲小龙与他人一同承包了飞鳕可锻铸铁厂供油门市部,约定承包期为3年,承包期间,曲小龙仍属于该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曲小龙承担,该厂代交,若到期不继续承包,则回厂上班。2003年11月21日,飞鳕可锻铸铁厂以单位连续亏损为由,作出解除曲小龙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向曲小龙送达。2004年5月6日,该厂又书面通知曲小龙到该厂上班。此后,曲小龙在得知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后,申请仲裁,要求飞鳕可锻铸铁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飞鳕可锻铸铁厂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原告飞鳕可锻铸铁厂诉称,2003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被告曲小龙对此是明知的,且曲小龙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过60日的申诉时效。被告曲小龙辩称,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小龙”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该协议是由原告暗箱操作,被告并不知情。被告是在2004年12月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时才得知已被原告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在2005年1月申请仲裁,未超过申诉时效。同时,原告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及2004年5月6日的通知书,被告均未收到。

  法院经委托公安部门对原告提供的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小龙”的签名进行鉴定,确定该签名并非曲小龙本人所签。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不成立,原、被告间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