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企业的职工,6月12日在工作中受伤。由于伤势过重,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支付。7月13日,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以超过30日申请时效为由,不受理该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工伤认定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按规定可以适当延长。
通常,解决工伤认定申请逾期问题的变通方法是,如果超过30日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征求受伤职工意见以该职工为申请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该工伤认定申请才能被受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仍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企业经办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拨付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发现该企业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申请工伤认定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距超出了30天。为此,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和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剔除了该时间段的医疗费用。双方发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环节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需要延长的正当理由,申报工伤认定超出规定的时限,因此,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而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由此应向用人单位提示的是,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须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等重要因素形成书面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会为自己的拖延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