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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3-5 0:40:03   来源:   编辑:
 

关于印发《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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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安[1995]4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结合河南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

    一、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劳动部《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规定》执行。

    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安排其从事合适的劳动,并根据未成年工从事工种的特点,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已上岗的未成年工也应按《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县以上医务部门的证明,从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五、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六、 市(地)县(市)区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直接对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按《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豫劳法[1995]6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给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50725

    执行日期:199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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