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豫劳社[2001]35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稳定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社会深层矛盾逐步凸现,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处理难度日益加大;一些企业漠视职工群众利益,导致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消除和化解企业职工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发生的劳动争议,是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的领导同志对此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第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第二,要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第三,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警和化解机制
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警和化解机制的标准是: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反应快捷,处理及时。首先,要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原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实施重点联系制度的通知》(豫劳裁[2001]1号),要按《通知》要求建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投入工作。第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动协同工会、经贸委、企协排查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突发事件和劳动争议隐患,企业要明确专门联系人,密切注视本企业事件苗头,及时反馈信息,确保将劳动争议和纠纷消除和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委员会。各市应在2002年适当时机对本地企业调解委员会组建、运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或组织不完善的要限期改正;未建立的要按照要求尽快组建,以更好地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预防劳动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三方原则,建立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要按照三方原则进一步健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三方组成不健全或仲裁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的要尽快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调整。要认真贯彻原省劳动厅、总工会、经贸委《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的通知》(豫劳裁[1996]2号),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三方成员,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要强化协作意识、换位意识,充分发挥三方作用,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为保证三方作用的充分发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如例会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汇审制度、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等。已经建立起工作制度的要落实好,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
四、加强劳动争议和仲裁机构建设,确保仲裁队伍的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广泛支持,确保仲裁机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的稳定和发展。机构不健全的要健全,人员不到位的要到位,要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注意从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工会等部门中和专家学者、律师队伍中吸纳优秀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办案;要加仲裁队伍建设,强化对仲裁员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对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仲裁员要及时调整。
五、积极受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面对办案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的客观实际,各级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受理案件,特别是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争议案,要尽职尽责,尽快处理。对于推诿扯皮、敷衍了事,造成矛盾激化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上级仲裁机构要把对下级仲裁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日程,加强对下级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公正。
(转发文件略)
发布日期:20011226
执行日期:20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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