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咨 询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 劳动调解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律师介绍 联系方式
  最新法律咨询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可以向您咨询问题吗?
·可以向您咨询问题吗?
·你好,段律师
·我应该在哪做孕检
  推荐文章  
· 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审理依
· 何种情况可评定为五级伤残?
· 职工因工死亡应如何赔偿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诉讼 > 浏览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有何关系?

2009-6-28 16:47:24   来源:   编辑:
 
    程序上适用劳动法,实体上除有特别规定的外也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是广义的劳动法,是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进一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因为《公务员法》排除了事业单位的适用(但还有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种事业单位)。然而事业单位的管理目前很不完善,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漏洞,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只是权宜之计。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纳入劳动法调整也是大势所趋。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