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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09-9-9 17:07:15   来源:   编辑: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生活水平,日前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调整了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这是2007年以来我市第三次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增加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77元;伤残二级167元;伤残三级156元;伤残四级147元;伤残五级137元;伤残六级1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79元(其中孤寡老人98元);其他供养亲属59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79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9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增加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61元;伤残二级152元;伤残三级143元;伤残四级134元;伤残五级125元;伤残六级10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72元(其中孤寡老人89元);其他供养亲属54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72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增加的各项待遇于2009年7月31日前发放至相关人员手中。
在2009年7月14日召开的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伟副局长要求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以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待遇支付的监督,确保调整增加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或供养亲属手中,切实把各级党委、政府为工伤人员所办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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