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累计工作时间1年以上,本人及企业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裁减的;
3、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有关部门批准裁减的;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6、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
参见:《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入伍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见:《对《关于失业人员出国定居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请示》的答复》(浙就[1999]40号)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24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1、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职工,从失业登记的下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2、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见:《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本人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申领手续的,不得补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合格者,从登记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2、对延期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作如下处理:
(1)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的,按月减发,不得补领;
(2) 因用人单位责任造成的,由用人单位给失业人员予以补偿;
(3) 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上诉法院期间,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终结后,按结果执行。
参见:《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0]2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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