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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女工会主席被开 获赔41万

2010-8-18 14:05:56   来源:   编辑:
 

      本报讯 在一家外企担任工会主席的崔女士,因冒充老板签名并非法使用公司公章申请成立了工会,结果被公司炒鱿鱼。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认定成立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判令该外企赔偿崔女士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等41万余元。


  崔女士原本是外企爱奇广告公司的人事行政部经理。据崔女士说,2008年10月底,因爱奇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转让给锐德广告公司,她与锐德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务未变,年薪14.52万元。


  在锐德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崔女士组建了公司工会,并经选举成为工会主席。得知这一消息后,锐德公司解除了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


  因对公司决定不服,身为工会主席的崔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并索赔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60万余元。


  据了解,崔女士的维权行为得到西城区总工会的支持,总工会还为崔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


  此案在庭审时,锐德公司称,公司工会是“被设立”的,直至崔女士要求给予工会主席的待遇时,公司才知道已成立了工会,感到非常震惊。而且前往西城区总工会调查时,才了解到在崔女士提交的设立工会的申请表上,她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字,并使用其它公司的公章,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行政领导处自己书写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加盖了爱奇广告公司公章,但成立工会是职工法定权利,无需锐德公司签字和加盖公章,崔女士成立工会的行为也没有侵犯锐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以此与其解约的行为于法无据,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锐德公司向崔女士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工资等41万余元。


  然而在打赢官司后,崔女士却迟迟没有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只好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此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颇费周折,执行法官虽然多次传唤,但锐德公司法人代表却拒不到庭,后来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划扣了该公司银行存款,目前崔女士已顺利拿到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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