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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职工也应享受保险待遇

2010-9-13 11:08:05   来源:   编辑:
 
[案情简介]

    申诉人:刘某某等10名女工

    被诉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述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拒不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停工放假期间,少发或不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而引发劳动争议。刘某某等10名女工联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提出集体申诉。诉称:要求被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补发申诉人停工放假期间生活费和各项福利待遇,补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

    经查:1993年6月,刘某某等10名女工被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招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机关鉴证生效后,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能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一是企业不按合同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二是企业在1993年11月至1994年2月停工放假期间,少发或不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三是招工时,企业让工人每人交纳15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擅自规定工人解除合同,企业有权作为培训费扣留。企业严重地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市劳动仲裁办公室接到申诉后,依法组成了仲裁庭,进行了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先行调解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开庭后,双方当事人激烈陈辞,各抒己见,仲裁员把握争议焦点,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展开辩论,使争议事实越辩越明,责任越辩越清。在庭上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1、依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刘某某等10人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刘某某等10人凡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退还每人1500元的风险抵押金;凡愿与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从1994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待劳动合同期满后,向职工一次还本付息。2、依据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诉人向市社会保险处和就业服务处分补缴刘某某等10人的养老保险金2406.5元和待业保险金138.1元。3、依据省政府《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及其他规定,公司补发刘某某等10人在停工放假期间生活费共计1400元。4、依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赔偿刘某某等10人经济损失610元。5、仲裁受理费50元,申诉人承担。处理费550元,申诉人承担150元,被诉人承担4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裁决后,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裁决书,10名女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国家法律、企业必须为职工向有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而被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擅自向职工收取风险押低金,并擅自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扣留风险低金,违反了劳动法规,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不正常,经常停工放假,但在此期间不发或少发生活费,致使职工生活没有保障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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