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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时效超过了吗

2010-9-17 10:40:56   来源:   编辑:
 

[案情介绍]:

黄某自1972年2月起一直在某石油公司上班。2000年,公司进行改制,经黄某本人申请于当年8月24日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71450元,《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公司改制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销售分公司管理。其后,黄某的妻子以黄某于1993年便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单位不能对他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多次找有关部门上访。2004年8月11日,中石油绵阳分公司及黄某之妻共同委托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黄进行了医学鉴定,结论为黄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黄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黄的妻子不服,又于同年11月26日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作出了2000年7月至9日黄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黄某的妻子据此向法院起诉。今年1月18日,法院作出了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终审判决。2月18日,2月9日,黄的妻子作为黄某监护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黄某与单位所签的《协议》,由被诉方对黄某妥善安置或办理病退。

 [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黄某2000年8月24日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其妻应当知晓黄某本人及所签《协议》的情况,但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申诉人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应当在障碍消除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该案申诉人未在规定的仲裁时效的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遂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研讨]:

 1、该案庭审时被诉人在举证过程中举出与黄某所签《协议》已经公证并得到实际履行,申诉人对此不服应当通过向法院起诉的司法途径解决,而非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所能解决。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以此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2、该案双方当事人2004年8月共同委托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黄某作出了医学鉴定,随后申诉人又委托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作出了司法鉴定,并依据该司法鉴定结论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作出黄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终审判决。这是否可以认定申诉人申请仲裁符合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效的情况。如果是这样,被诉人所举由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的《医学鉴定书》,申诉人所举由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的《医学鉴定书》,申诉人所举由省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以及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哪个对本案更具有证明力和约束力?怎样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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