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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辞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3-11-12 15:52:34   来源:   编辑:
 

吴经理:“你不用干了,明天也不用来了,你被辞退了。”

  邱女士:“为啥?我哪里做得不好?”

  吴经理:“不为啥,就因为我心情不好,看着你心就烦。”

  近日,沈阳市民邱女士遭遇了单位领导“口头开除”,原因竟是领导心情不好。对此,律师建议邱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据邱女士介绍,今年4月初,经朋友推荐,她来到沈阳市某私企做保洁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单位未与邱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只是跟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自从上班后,我每天都是准时上下班,没请过一次假,她心情不好就把我开除了,还不给我这个月的工资,凭啥?”邱女士非常气愤地说。

  一天下午1点左右,邱女士正在打扫公司的卫生间,这时吴经理要上厕所,于是邱女士停下了手中的活儿,坐在卫生间外面的凳子上准备休息一会儿。然而,等吴经理上完厕所出来看见她坐在凳子上休息时,就质问她为什么老是偷懒。邱女士辩解说:“别的地方我都打扫完了,就等你上完厕所我再进去打扫,再说现在是午休时间,我还在干活,凭啥说我偷懒。”随后,吴经理就对邱女士撂下了话:“你不要干了,明天也不用来了,你被辞退了,今天你干了也是白干,我是不会给你付这个月工资的。”“不为啥,就因为我心情不好,看着你心就烦!”

  被辞退第二天,邱女士来到单位,要求单位尽快支付她本月的工资,并额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是邱女士与吴经理发了争吵和不愉快后,自己走掉的,公司并未叫她走人。“她还未领的工资,请她及时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我们一定会立即支付,但是,她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们无法接受。”

  对此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工时,也要提前告之职工解除理由,依程序书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是违法行为。所以,邱女士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邱女士要想拿到双倍工资,应收集相关证据,尽快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在遭遇辞退时,不要轻易离职,应先确认单位的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确认是否收到有效的书面解雇文件,口头解雇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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