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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提醒四:受伤就医别“冒名”

2013-9-16 14:36:53   来源:   编辑:
 

 受伤就医别“冒名”

  【案例】四川籍农民工缪某在浦东新区一家制造企业从事冲床压制工件工作,虽然工资不高,还要经常加班加点,但为了养家糊口,她还是拼命工作。

  有一天,她在加工工件时,冲床发生“卡壳”,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她用手去拨机器,哪知,冲床突然启动,压断了她的手指。工友和老板立即把她送进了医院急救。经过抢救,她的手指保住了,但手指严重变形,无法从事生产劳作。

  缪某找到老板,希望企业能够给她申报工伤认定,以获取相关赔偿。可是,老板突然“变脸”,说她的伤不是在单位发生的。缪某纳闷,看病、抢救都有病历记录,老板怎么可以赖掉。老板拿出病历卡,她才发现,治疗所用的病历卡,竟然是企业内的另一名员工的,她想找这位员工作证,这名员工又被老板辞退了,不知去向,走投无路的她只得前来本报投诉。

  【劳权辨析】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受伤职工被企业送入医院急救,期间,由于这名职工未缴纳社保,企业用他人的病历卡给其看病治疗,并把病历卡收掉,不交还职工。一旦职工提出申报工伤认定,企业反诬职工受伤没有在单位内发生,是他(她)在外造成的。受伤职工自行申报,又因为缺乏证据,难于被认定。这样的事本报信访室每年都要接待数起,本报也曾经提醒过职工。在此,本刊再次提醒:无论是职工本人还是职工家属,当职工在企业内发生伤害事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一定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因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病历卡记载的受伤原因、治疗过程和伤势程度,是工伤认定和级别鉴定最主要的证据之一。

  使用他人病历卡,受伤职工缺少了必要的医疗记录,又怎么证明他(她)曾经受过伤呢?如果没有受过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是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除了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受伤职工和家属还要注意,在病历卡上填写相关内容时,不能随意填写,一定要清楚准确地填写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还必须注意的是,在递交病历卡原件给企业时,要怀着一颗“防小人不防君子”的心,事先复印一套,递交原件时,让用人单位签收。如果可能,让用人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这样,一旦发生病历卡原件被用人单位“丢失”类的事时,就能“说得清道得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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