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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诉讼 |
201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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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68年在郭连供销社参加工作,69年12月应征入伍,75年复员,被劳动局安置办分配到许昌运输公司,五车队《现许昌运输经贸公司.禹州分公司》有退伍证,工作证,证明信,证明人等材料可以证明。
我在运输公司上班期间,省委下达豫发《1979》198号文件关于临时工作证,我向领导提出转正,因我是68年参加工作,文件是71年11月30号前临时工转正,我应该转正。当时的领导做工作经以后再说.....。没有给我转正。到1982年37号文件对于71年12月1日以后的农村临时工清退时,凡被清退我有六年军龄,加供销社两年,加运输公司上班八年之多,共计16年之多的复员军人,忠心报国,勤于工作,为党为国出力流汗工作一生的我也被清退了,是否也符合正常吗?当时我就找各级领导,领导说你回去以后找你们沈局长,原劳动局长。我回来以后就找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领导说我给你找。一直到现在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虽用人单位政策实行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室《关于复员军人.军令及有关人员工龄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2002年1月28日发布,劳社厅函《2002》20号和《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制.所以说我是正式不是临时工,军令加工零16年之多。
我长年累月找各级领导,都想踢足球似的,踢来踢去,各有意见不同,回乡之后,没办任何手续,现我已够六十岁的人了,没有任何生活保障。
1985年元月份我突然收到一封许昌公司的一封信,这说明我还是运输经贸公司的工人,以前是,现在还是,为什么到现在我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以劳动法和兵役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十四条.五十六条。
我要求给劳动者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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