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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李某盗窃案
时间:2009-7-12 20:56:22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盗窃某厂铜制电闸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我以没有无盗窃物品,无法找到共同盗窃人肖屋人为由,做无罪辩护。

     人民法院采纳本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最后当事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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