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认定李某盗窃某厂铜制电闸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我以没有无盗窃物品,无法找到共同盗窃人肖屋人为由,做无罪辩护。
人民法院采纳本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最后当事人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