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委托方) 合同编号
乙方 (行纪方) 洛阳市藏品文化交流学会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
甲方现有一批酒具藏品,委托乙方寄售(合适否?)。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酒具藏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附后。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货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具体展示地点由甲方选定,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 由甲方给乙方出示每件酒具的最低销售价格,价格中包含甲方的利润。
2. 乙方不得低于甲方给出的最低价格销售酒具,超出最低价格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3. 乙方在酒具出售后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的部分款项给付甲方,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需保证其酒具藏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允许经营的范围之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甲方不得绕过乙方与第三方私自交易,如有上述行为,按其交易酒具藏品最低价格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需保证交易酒具藏品的真实性,如有以仿品代真品、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并须按相关藏品最低价格的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有争议,可向洛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行纪方洛阳市藏品文化交流学会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符继隆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08 年7 月 20 日至 2009年 1月 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