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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律师先悉权的制度构建--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0-7-13 9:24:53
    

关键词: 律师先悉权 律师阅卷权 证据开示制度

内容提要: 有效的保障律师先悉权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先悉权的制度构建并不完整,故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力图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利于辩护律师先悉权地实现。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客观上要求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时间介入诉讼,熟悉案件情况并查阅控方掌握的证据。这有助于律师更好的了解案情和行使辩护职责,并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因而律师先悉权对控辩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律师先悉权的实现--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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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婚姻家庭律师服务中心委员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大陆法系采“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法官控制、引导和指挥程序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判决。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法官在审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了解案情并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律师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件资料和证据。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赋予律师阅卷权以保证律师先悉权的实现。

    英美法系采“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法官在诉讼中扮演消极角色,程序的推进主要依赖于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由于英美法系采陪审团制度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仅充当“听审”的角色,这就要求控辩双方积极的参与诉讼并且主动搜集证据以探明案件事实。与此相适应,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因而英美法系的律师不仅享有较为广泛的证据调查权并且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也能充分知悉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两者孰优孰劣,而是要结合不同法系具体的审判模式以构建合理的制度,保障律师的先悉权。

一、我国律师先悉权的制度转变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的制度构建。

    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加之建国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制的影响,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参照苏联构建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但此模式又与德国、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略有不同。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是法官对程序的绝对控制权,并且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部分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的重叠造成了法官角色的混乱,极大影响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因而我们可将其称之为传统的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七日前才能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履行辩护职责,行使阅卷权。此种情况下的律师阅卷权是与传统的强制权主义审判模式相适应的。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混合式审判模式下的制度构建。

    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框架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对抗制的合理成分,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独特的,以职权主义为主、兼有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审判模式。这次修订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构建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过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条可认为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阅卷权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证据开示制度,只是通过第96条和第36条间接规定了控辩双方的信息交流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我们一方面保留了律师阅卷权的相关规定,并且“为了确立对抗制庭审,必须阻断公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接力赛式’的连接,于是起诉方式由全案移送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的移送”。亦即立法采“复印主义”以防止法官对案件做出先入为主的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并未明确建构证据开示制度,法律在此方面仍是空白。虽然保留了律师阅卷权,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仍意在于弱化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提高诉讼公正性,保障律师先悉权地实现。

二、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虽然立法者规定律师阅卷权旨在保证律师能够有效地利用证据与控方展开辩论,实现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却无法有效的保障律师的先悉权,律师不仅无法实现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阅卷自由,而且证据开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实行证据开示的法院少之又少。问题的症结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复印主义”将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限制为“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由此可见,检察院已将“诉讼文书”限定为包括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在内的“程序性文书”,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申请查阅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实体性文书,实质上变向的压缩了律师的阅卷范围。这样律师提前介入诉讼既无法了解案件的侦察情况,也无法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之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一定限制,律师就无法代表被告人进行有效的防御行为--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而在法庭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阅卷时,往往还是无法查阅到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往往仍局限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亦即上文提到的“程序性文书”。这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都没有机会充分的了解案情和接触证据,又如何实现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可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是无法有效保护律师知悉权的实现,也是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理念相悖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其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预先判断。这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需要控辩双方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交换证据、整理焦点并形成对案件事实基本认识以便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并在庭审过程中围绕争点形成有效对抗。如果没有建构合理的证据开示制度,一方面控方会凭借自己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地位发动“证据突袭”,辩方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往往无从应对,另一方面极易造成诉讼程序的延误,增加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所以,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对律师先悉权的有效保障,也是对抗式庭审方式能否正常进行的关键所在。

三、对律师先悉权制度的建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由于我国处于强制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转型过程中,因而笔者主张在未来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首先应当“一步到位”,直接建立系统、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因为证据开示制度不仅是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相契合的,而且通过证据开示一方面会迫使侦检双方重视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如果侦检双方提供的证据是“毒树之果”,此证据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往往转而被辩护律师所利用,成为被告人一方的抗辩理由。另一方面,证据开示也使律师积极地参与到程序当中,通过收集证据、整理争点为庭审对抗做有效准备。这样控辩双方能够通过证据开示主动的揭示案件事实,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真正实现对抗制的庭审模式。其次,鉴于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应当继续保留律师阅卷权。通过证据开示制度的先行程序,律师通过行使阅卷权可先行查阅侦查起诉阶段的重要证据,掌握案件的进行情况。而“证据的开示的主题阶段或者说正式的证据开始程序应当是在起诉之后,法庭审判准备程序进行之前”。此时证据开示的主体程序即具有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的功能。把律师阅卷权纳入证据开示制度,将其视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先行程序,有助于证据开示制度完整、连续的进行,这样才能相对完整的保证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到诉讼结束全部诉讼过程中的先悉权, 我们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优秀的律师组成而且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也是我们专业团队之一,北京房产建筑律师,北京建房产律师是房产律师团队的一个具体领域我们是北京丰台律师,或者是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我们也向其它区提供服务如: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宣武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崇文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大兴区律师服务,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服务,北京市西城区律师服务,北京市东城区律师服务,北京西城律师服务,北京东城律师服务,北京崇文律师服务,北京宣武律师服务,北京市昌平区律师服务,北京市顺义区律师服务,北京市房山区律师服务等都是我们律师团队服务的范围,我们也提供其它民事律师服务,所以我们也是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合同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朝阳区律师,离婚律师,北京法律咨询,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希望我们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北京找律师,打官司,就找我们!  

注释:
  [1] 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上)[J],政法论坛,1998:13-14
  [2]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23
  [3] 顾永忠.试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C]. 诉讼法论从 第一卷/陈光中,江伟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21
  [4] 左卫民.权利话语/实践的艰难展开——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反思[C].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治出版社编.-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12
  [5] 陈卫东,韩红兴.慎防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以日本法为例的考察[J].河北法学,2007:24-25
  [6]《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陈卫东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464
  [7]《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陈卫东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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