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刘群彦律师网
会员名
密 码
  13621736889
  qunyanliu1858@163.com
 
·李庄撤回上诉理由并认罪之乱想
·同性婚姻的法律检视
·谷歌侵权,谁是赢家
·李庄案:重庆司法机关为何拒绝回避
·河南:终生禁驾者罪当网上被晒?
·权力压制下的权利呻吟
·你家要保安吗
·狗通人性与人通狗性
·金牌、开幕式和强国之随想
·戏说英国律师当裸模
·请输入咨询标题
·工伤鉴定
·起诉离婚该判决是否公正合理?
·请输入咨询标题
·二手房的买卖
·汽车人保理赔
·如何取证
·关于合法休假
·结婚
·医疗事故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时间:2008-6-17 17:46:46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立法和保险理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还决定或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见,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及概念演变
    开保险利益立法先河的是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不能对英国货船或装载物没有利益。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个法律规则的诞生。《1774年人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亦需要保险利益规则。英美法系保险利益制度历经数个世纪,现由财产保险利益,后有人身保险利益,立法认为:财产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以衡量之经济利益关系,人身保险利益则是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生成。
    大陆法系保险利益制度理论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三个阶段。早期保险限于海上保险,强调的保险利益仅指所有权而已,保险利益之功能也限于区分保险与赌博,防止不当得利。后保险利益发展到将同一标的的主观经济关系纳入到保险的范围,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中不同的经济关系均可构成保险利益。近来,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进一步主张,保险职能决定了保险利益概念是本质于经济关系的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术语。可见大陆法系有关保险利益的学说纯粹就损失补偿而言,绝少设及定额给付保险(人身保险之大部)。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各国立法几乎全部对保险利益予以肯定。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仅仅对保险利益做了笼统的规定,为充分说明保险利益的性质,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利加以分析。关于保险利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主要学说如下:
    1.价值说,或称经济利益说。此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的价值保险合同之对象为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或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物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为保险标的物不发生损害而受益。
     2.关系说。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以金钱价值对其加以衡量,故价值说无法解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于是关系说乃应运而生。该说认为,保险利益乃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此种利害关系,包含有经济上之利害关系及精神上之利害关系两种。德国及我国台湾学者一般持此学说。关系说与价值说相比,其独到之处是不拘泥于经济价值上的解释,而是从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为人身保险获得了一席之地。
     笔者认为价值说正确解释了保险利益的性质,同时认为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须为经济利益。保险是以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为目的,保险利益须属于经济上的利益或以与经济上利益有密切关系且可以货币量化为限。(2)须为确定的利益,即指其利益已确定或可确定。(3)须为合法利益,即其利益合乎法律的规定。  
     三、保险利益的主体   
     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本条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为投保人。《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依本条推论,保险利益的主体还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可见,《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并不为投保人而存在,而为被保险人利益存在。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对标的物有保险利益,而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并不重要。我国法律对此未加规定,在《保险法》修改时,该条应修改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意义
    保险制度因其“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而具有积极意义,并得以存续和发展,任何人均不应通过保险而获得无损失的利益或者超过损失的利益。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价值亦在于能有效地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与保险相伴而生,似乎从保险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让人们头痛不已。如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身体、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则实为赌博。就财产保险而言,如以无保险利益之他人财产投保,因为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投保人并无损失发生,如能获得赔偿,则与赌博何异。其更甚者,投保人为图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必不会等待被保危险之自然发生,而将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其所诱发的道德危险,实不言而喻。就人寿保险而言,若无保险利益规定,后果更无法设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订立合同,则投保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伤害被保险人,以谋取保险金的给付。可见保险和赌博在目的、效果、及社会评价(包括道德和法律等角度)方面均存有差异,但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保险中有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利益原则不许可随便以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便有效地防止了不受损失而获利,从而保证了保险的损失补偿职能,遏制了赌博。保险利益原则之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道德危险是保险术语,是指投保方为获保险赔偿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无损失则不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有效地防止了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发生道德危险。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赔偿的最高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以保险利益为基础的。这体现了保险的“补偿”性,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的职能道。通过保险利益原则来设置屏障防止发生道德危险,并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从而保障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网友评论  
大陆  发表时间:2008-6-28 21:14:00 IP地址: 218.28.13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

 
游客  发表时间:2008-6-18 17:06:00 IP地址: 123.52.16.***
好文章

 
游客  发表时间:2008-6-18 12:17:00 IP地址: 202.102.251.***
拜读

 
 
用户名:
    验证码: 6690
内容:
 
表情:
        
 
打造法制社会 共建和谐生活 访问量:
本网站版权由 刘群彦律师 与商都网法律频道共同所有(2005-2006)
本站技术支持由 商都网法律频道www.5law.cn 提供
715020
律师
我管理的贴吧:2
  所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