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 未按
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的朋友在1986年离婚,但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仅仅是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双方应该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中任何一方想要再婚,都必须先与对方离婚(可通过诉讼方式,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民政局不会受理离婚登记)。否则会涉嫌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