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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咨询
2009-6-27
萧律师:你好!我想问的问题是,过错方是怎么定义的?在那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的金额有没有严格限制或者是规定?
 回复人:萧贺林 联系方式:15604769967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请您直接电话与我交流 15604769967^-^

过错方的定义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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