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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我想这样做,能用上面的《土地法》第43条来加于限制吗?请专家明示。
2009-8-13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国土法第五章第43条中的这段话该如何理解?我家祖祖辈辈都是农民,一直到我。可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家没有“农民”了,上世纪90年代中全都转成了“居民”。虽然后来不久就取消了“农”“居”之分,可那里知道这里仍隐藏了“暗桩”!我们虽转了“居民”,却一切如故,我家的房子也正常居住,90年代初有了农村房产证,今年上半年又发下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可今年当我们提出想把已破旧的房屋重新翻建的时候,问题来了。说《土地法》规定,“居民”只能申请“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申请土地建住宅的只能是“农民”的“村民”。我想不通了:我是想要用我家世代延用的,并现已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来重新盖房子,我并不要再申请其它的农村土地唉。我想这样做,能用上面的《土地法》第43条来加于限制吗?请专家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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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条的意思是一般需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属于例外,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并合理安置就业。

   在建成区外,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条件和转户后集体财产及剩余土地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各省对农民转居民的规定都大致一样的程序。

你的问题属于政策衔接问题。虽是居民,但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原来的宅基地仍有使用权,翻建不在申请新的宅基地范围,只需申请准建证即可,并不影响翻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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