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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张老师麻烦您帮帮我?
2009-11-22
我是一名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2007年上级政府给了我社财政补贴(粮食直补)花名册(原始数据)一份。其中有一人(杨廷海)的名字在开立财政补贴存折时被我社当时的经办人员误打成(杨延海),支取方式凭证件。2009年9月我当班的那天,有另外一个人拿着杨廷海的身份证,他本人(即代理人)的身份证和那本名为杨延海的存折在我社从其账户上取走了14300元钱。现在杨廷海拿着那本名为杨延海的存折来单位找我,要求我(经办人)为其追回那14300元钱,并说如果追不回来将由我个人赔偿,理由是我办理这笔业务时没有坚持按制度办事(即出示的身份证与存折户名不相同)。试问:我是否有过错?如果赔偿,这笔钱该我单位出还是我个人出或者原来把名字打错了的那位工作人员出?如果打官司我能赢吗?麻烦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急急急谢谢!!!
 回复人:张原芳 联系方式:15838556052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请您直接电话与我交流 15838556052^-^

你好:

    信用社里应该安放了摄像头,可以直接调取当天的影像资料,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抓住冒领人!

     如果对方起诉也只能起诉你们信用社,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不过信用社可以在内部实行过错追究制 ,具体赔多少,看你跟单位协商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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