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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关于赔偿纠纷
2009-12-31
12月25日,仙桃市三伏潭镇丰口头汉江渡口,一艘从天门方向横渡过江的渡船“天门渡66”与一艘运砂船“仙桃25”相撞颠覆。渡船上9人全部落水。另有3名落水者不幸遇难,包括两名妇女和一名儿童。按照事发情况,很有可能小渡船负主要责任。(现在尚未定论)如今由于安抚资金尚未到位,三名死者尸体仍安放在仙桃殡仪馆。省相关部门要求天门市委筹备安抚资30万,而天门市委要求彭市镇镇委筹备。于是彭市镇委及派出所把目标指向了船上所有工作人员。渡船系1999年由彭市镇前河村5组、6组共16村民每人出资2500元购买,现今只有10人在岗。其中一人(所谓的“船队长”)因家庭势力及与村干部亲缘关系强行承包,成为法人。从1999年—2004年期间,采取轮班制的工作人员需每天上交130元给“船队长”,“船队长”拿出2万分给前河村5组、6组各一万,在年关头会分给其余15人一人两三百元作辛苦费,剩下的都装进他自己的腰包;5年过后“船队长”再强行承包10年,改为每天上交100元,两万分给前河5、6组,其他人年关头不再有分利,不在岗的6人每年每人可拿250元,剩下的也装进他腰包。多年来,农村人口大量打工在外,船上生意很一般,扣去船上每日开支,遇上雨天亏本。在岗人员辛辛苦苦一年只能赚3000多元。而“船队长”只顾捞钱,既没有给渡船买保险。祸事发生当天,“船队长”不在岗,工作人员2人获救。我想问问律师,如果祸事确认由小船抢道引起,赔偿几十万难逃。“船队长”和其他15人分别该如何赔偿?前河村5组、6组村民家家户户(5组、6组村民过河均不用付船费)是否也得赔偿?两名现场船员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如今“船队长”不肯拿出法人合同,说是合同已经毁坏,企图把责任均分。镇政府及派出所为了尽快凑齐安抚金,要求14名在岗船工一人垫付2.5万,其他6人垫付1万。希望张律师给予我们答复,我们借此维护自己的权益。万分感谢!我们一定会借助法律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正,不会让“船队长”继续得逞!再次感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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