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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劳动争议
2010-1-16
宣武区仲裁委员会认为虽本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其自行提交的《广电缆径路巡防人员安全协议》及铁通公司提供的《光电缆径路巡防合同》所载内容相印证,铁通公司基于上述协议、合同对本人进行工作指导及收回工具仪表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其中已显示本人并非铁通公司员工,同时虽本人主张晓幼营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替铁通公司进行,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故本委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本人各项请求均基于劳动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在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房山区仲裁委员会认为,晓幼营农工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本人与北京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人提交的《铁路巡道工资款领取表》复印件、《证明》复印件,晓幼营农工商公司否认存有原件,本人亦未提交证据佐证晓幼营农工商公司存有原件,故本委不予采信本人提交的《铁路巡道工资款领取表》复印件、《证明》复印件,本人其他证据无法佐证本人与晓幼营农工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本人关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8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人申请请求本委不予支持。驳回本人的申请请求,谢谢,请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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