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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房屋买卖仲裁,正审理中,仲裁庭会怎么判?
2010-4-26
律师,您好!我是胜利油田职工,有套房产,在我不同意情况下,其妻与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交付,房款我妻也收了,是其妻打的收据。现在我与我妻已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正在庭审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对方律师说这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应有效。我能提出什么法律依据说合同无效吗?我认为这是效力待定合同,缺少生效要件,还未生效,这观点对吗?对方当时离婚不满两年不能购房,违反了油田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现在已满,并办理了准购证。我的准售证上写的是户主我的名字,配偶其妻名字。仲裁是一审终局制,判决书一旦下来,我就没机会了。我真不明白,我不同意卖房,单方卖房合同也能有效吗?求助,律师,有什么法律依据说合同无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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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房屋属于你夫妻共同财产,因你并不知情,你妻无权处理你的财产,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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