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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仲裁审理中的房屋买卖合同 |
20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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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胜利油田职工,有套房产,在我不同意情况下,其妻与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方已住进去了,但未办理过户,房款我妻收取的,是我妻打的收据。现在我与我妻已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正在庭审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对方律师说这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应有效。我能提出什么法律依据说合同无效吗?对方当时离婚不满两年,违反了油田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现在已满,并办理了准购证。我的准售证上写的是户主我的名字,配偶其妻名字。我真不明白,我不同意卖房,单方卖房合同也能有效吗?求助,律师,有什么法律依据说合同无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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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刘江 联系方式:18982893232 18982892756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请您直接电话与我交流 18982893232 18982892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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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对方会以表见代理对付,建议找律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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