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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008-8-9
李律师: 您好 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您,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一下。 1、我已在这个公司(私营)工作十几年了,在这期间公司换了好几个名字,换了两次法人。除了法人,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基本还是原班人马。劳动法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我属于这种情况吗? 2、我与公司在2008年4月签了劳动合同,但领导让吧签合同日期写成2008年1月(我已在这个公司工作十几年了),我把写好的合同交给领导时,他没签字也没盖章,而且直到现在他们也没给我一份合同。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3、我现在想辞职,请问我能向公司提出什么要求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比如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什么(我的合同上的工资是700元,而实际工资是一千多元,除了700元其中包括职位工资、工作补助、劳动保险)? 谢谢
 回复人:赵雪飞 联系方式:1392530000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请您直接电话与我交流 1392530000^-^

您好!

1、您所说的公司换了“两次法人”,我认为您的意思应该是换了两次法定代表人,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您在该单位的工龄并不因为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而受到影响。

2、因为您所写的合同,单位没有签字和盖章,故该份合同并未成立。但是您长期在该单位工作,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影响你们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3、如果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其他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过错行为,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存在过错,只是您单方面的想解除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您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你所提出的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合同中所写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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