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力律师网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会员名
密 码
 
  15890191596
  wdlyx6@163.com
 
·侠客行
·“激动而死”可悲又可怜
·笑闻“买房就是爱国”
·中国出兵打海盗
·中国足球,要挺住!
·不要忘了有一种武器叫法律
·如此申冤何时休
·“鸣锣开道”为那般
·评评害人的“狐狸精”
·各位同仁,请善待自己
·请输入咨询标题
·工伤鉴定
·起诉离婚该判决是否公正合理?
·请输入咨询标题
·二手房的买卖
·汽车人保理赔
·如何取证
·关于合法休假
·结婚
·医疗事故
 
   
发布您要咨询的问题!
 主题:房产纠纷
2008-11-15
律师:你好,我原来是郑州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在职时参加了单位的资金建经济适用房,我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且全额缴纳了购房款。之后近2年的时间,我与单位发生了劳务纠纷,被单位除名了。等到发房屋钥匙的时候,说我不是单位职工,不能享受单位的福利性质的房屋了。请问我能要回我的房嘛?如果我要起诉的话,法院会受理嘛?
 回复人:王大力 联系方式:15890191596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请您直接电话与我交流 15890191596^-^

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是,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旭果购房时,单位与你没有特别的约定,单位又提不出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那么你完全有权利向单位主张自己的房产权利.如果你想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详细情况可找电话咨询

 

 快速咨询
发布您要咨询的问题!
 
咨询主题 (50个汉字以内)
内 容
  (严禁重复提交,重复删除)
打造法制社会 共建和谐生活 访问量:
本网站版权由 王大力律师 与商都网法律频道共同所有(2005-2006)
本站技术支持由 商都网法律频道www.5law.cn 提供
15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