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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房屋产权证过户税费问题
2009-1-1
原屋主李益开,该屋座落在小北路仁安新街22号903房,是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房,于1996年5月20日交付给李益开居住..由于王惠玉状告李益开由法院没收,委托广东物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广州市小北路仁安新街22号903房归我儿子莫延军所有.(莫延军于2001,1,16生效后一直在这居住.这是他唯一的住所.)该房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拖到2008年2月才给办房屋产权证,该公司不愿给莫延军办房产证,坚持要给原屋主李益开办房屋产权证.莫延军只能申请法院发强制执行令才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把李益开的房屋产权证拿到(已税).现在要办过户.不知是否需要交什么税?恳请尽快给答复为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执行优惠政策。但房产交易中心要以办房产证之日起不够五年为由,不能执行优惠政策.要徵收李益开个人房屋转让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而莫延军和李益开并没有发生房产交易,而是由法院没收拍卖给莫延军的.房产证过户是由越秀区人民法院把强制执行令电传给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的.莫延军根本找不到李益开而李益开也不可能交这毕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要莫延军代交这毕税,否则不给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给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协执文书收件回执。(见附件一)。此致敬礼莫益丛2008,12,18附件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协执文书收件回执收案号:(2008)9870号凭此回执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系办理有关手续2008年9月23日附:执行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协执文号(2000)越法执字第1103号因不能复制只用打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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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不应该交纳该税费,因为这时拍卖房,不属于正常商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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