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乐律师,现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具有...[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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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0 14:14:05 来源: 中国移民留学法律网http://Liuxue.5Law.cn 编辑: |
1. 留学人员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护照; * 所获国外或境外学校学历、学位证书; * 学习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出国或出境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 *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工作经历证明(限入学前大专学力,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 学位者);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3.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约四个工作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4.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推荐的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或其他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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