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倒黑白的判决、法院拒不再审,请党和人民公断。 亊实:沪(2004)杨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原判决,采用非法手段,把被告孙某为使国家和我与同住人不知道他与假冒的代理人通谋,采用犯罪手段偷买偷卖系爭公房的行为判成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与法 不悖、合法有效和诚实信用的行为。是典型的违背司法公正与颠倒黒白的枉法判决! 证据:下述孙的行为是与法不悖、合法有效和诚实信用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吗?! 一;被告孙某在行为时;1,私刻房管机关的公章、假冒房管机关签字、伪造(东-字37651号租用公房凭证)、虚构我与同住人已租賃并搬迁入凉城路585弄26号301室公房的假亊实; 2,私刻我与同住人的印章、假冒我与同住人签名,伪造(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豋记申请书); 3,用上述伪造的证件诈骗房管机关并骗使房管机关作岀准予上市交易和豋记及最終骗取系爭房屋产权证等錯误决定; 4,用违规手段进行并完成除孙的户囗不能迁入 外的所有交房手续。 二;被告孙某在诉讼时;1,选择性地捏造‘此合同是与原告同去房交中心亲笔、签定,其他售房手续都是原、被告亲自経手办理。’、‘除购房合同上的签名为原告委托他人签暑外,其他售房手续都是原告亲自経手办理。’、‘00年6月,原告委托経紀公司趙某出售系爭房屋,孙与冒名的代理人趙某买卖系爭房屋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等假亊实; 2,捏造‘被告孙某出资2余万元替原告先买下公房的产权’、‘孙出资1万余元替原告支付中介费用’以及‘孙又通过冒名的代理人向原告支付购房款9万元。’等假亊实; 3,秘密撤銷(1)孙前一捏造的亊实;(2)孙前一举假证作伪证的行为;(3)我申請的司法鉴定; 4,自始隐瞒并拒不告知孙与法官共同密澈上述三大推翻原判决的亊实并拒不告知,使冤、假、错判在我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举、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突袭性作出。 5,隐瞒(1)孙是隐影藏形1295天后才向我披露其已偷买我押給咨询公司李某的公房并导致诉讼发生;(2)経纪公司趙某不是偷卖人;(3)孙、李、趙恶意串通,骗房偷买偷卖的罪证等事实; 6,隐匿孙在法庭上实施的(1)一而三故意捏造证据;(2)用假证作伪证;(3)隐瞒谁是通谋人及其罪证;(4)不能举证;(5)对我陈述的、一张假出售发票上我的签名是受李的欺诈而被骗签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且始終不作承认或否认的爭执,视为对该项亊实的承认等行为; 7,隐匿、毁灭孙在独自去法院与崔法官《密撤三大事实》时向法官作出的自认。 8,以假冒的人证(即隐影藏形1660天的経紀公司及其趙某)、书物证(即四张收条)顶替法律规定的要件亊实。 9,不让作案人(即咨询公司李某)与原、被告质证、辩论。 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琚和适用法律的依据,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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