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事件沪杨浦法院版,冒名者已使冤、假、错判成立! 这种以假冒充真的判决,该不该推倒再审,求党和人民来公断。 该冒名者,就是继以假的经纪公司及赵某冒充居间人和无权代理人后,又采用篡改来源和内容的手段,将他案中的<四张收条>改制并冒充成本案的房款交付行为。 一. <四张收条>的真实来源和内容: 第一张收条,是00年6月6日,李某以虚假的咨询公司名义同意我的抵押借款要求,但提出对等的条件是必须赋予其以9万元价格优先收购我的售后准售公房,我同意后李付意向金1千元时索取; 第二张收条,是00年6月17日,李表示正式同意与我缔结上述合同,在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后支付订约定金9千元时索取; 第三张收条,是00年7月3日,双方依照约定,我将在购的公房以及租赁证和钥匙押给李,李放款6万元时索取; 第四张收条,是双方依照约定,李在00年8月22日通知我于次日上午同去房交中心协助我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交税手续时放清2万元余款时索取。 二. 法官在判决书中实施篡改<四张收条>真实来源和内容的犯罪行为。 事实一,将咨询公司与李某篡改为经纪公司与某; 事实二,将00年6月,李收购我的售后准售公房篡改为00年6月,原告将系争房屋委托赵出售; 事实三,将李以虚假的咨询公司名义收购我的售后准售公房篡改为赵以原告的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事实四,将属于李所有的订约定金和预付款计9万元篡改为孙的购房款12万元; 事实五,将篡改了来源和内容后的<四张收条>强行作为证明孙与假冒的赵以犯罪手段进行立契、付款行为时不知道赵没有处分权、没有代理权,不知道伪出售合同上出售人的签、章是假冒、私刻的证据; 事实六,将<四张收条>强行挪用并作为诬我对于孙、赵偷买偷卖我押给李的公房是明知的,且参与了具体的交易的证据。 三. 为使“假冒伪劣的根据”逃避检验关,法官实施“不质证”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证据: 根据<四张收条>上的内容和咨询公司于04年11月22日加盖的骑缝证明章,以及所有的书证都是咨询公司与李某伪造的和不可替代的原则,咨询公司与李某是质证主体,必须到庭与我对质<包括被告孙某>,但是没有! 综上事实与证据,证明沪<2004>杨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判决是冤、假、错判。如不是,请杨浦区人民法院的崔法官<包括孙、赵、李>站出来,把反驳的事实与证据像我一样地公布出来,不要躲在黑暗的角落里通过网络黑道几次三番地来删我的贴! 是假的,绝难逃过网民和媒体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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