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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罗彩霞案件滬楊浦法院版”,冒名者竟使冤、假、錯判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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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件滬楊浦法院版”,冒名者竟使冤、假、錯判成立! 【案件真实情况】法官为使滬(2004)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冤、假、错判成立,还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亊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中的‘他人’”以及“原、被告房款交付行为”等等要件事实的证据。为此 ,原判法官与被告孙某(下称‘孙’)密謀策划,先宻撤不利于己的事实与证据,同时将隐影藏形1660天的、毫无关联的経纪公司及赵某(下称‘赵’)推出来冒名顶替咨询公司及李某(下称‘李’)作伪证;尔后,边甴法官篡改《四张收条》真实来源与內容,边重新編织捏造孙、赵的假陈述,以冒名填“房款已在原、被告之间实际履行”之缺。 【证明“推赵假冒”存在的事实与证据】(一),凡涉案文书(包括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中沒有赵的情况说明和签、章; (二),孙在法庭调査时一囗咬定“购房合同是其与我同去房交中心亲笔、签定,其他售房手续和交易亦都是其与我亲自経手办理。”否定“代理买卖行为”; (三),承担先证明証据內容、来源和作成真实性责任的孙、赵及法官,都不能举证证明,亦即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亊实和他们主张的亊实,都无证据佐证。 (四)赵是孙与法官于04年12月22日披露并承认的,在此前的1660天中根本就不存在。 【证明“篡改和填缺”存在的事实与证据】 (一),新证据(补充协议)证明(四张收条)真实来源和内容是:00年6月,李同意“抵押借款”的条件是“优先收购我旳的售后准售公房”。双方約定:先履行“押房放款”义务,放款方式是“押房时放款6万元”和“交税(即交我买房改房的契税)时付淸剩余2万元”,以及“准售条件成就后,再办理过户签合同,交税,及迁户囗等转让手续”,李付意向金1千元;同年6月17日,李与我签订抵押借款的补充协议并付订約定金9千元;同年7月3日双方履行“押房放款6万元 ”讫;同年8月22日和次日上午9时许履行“交税付淸2万元”讫。 (二),下述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篡改(四张收条)、制造伪证的事实:1是将收条的债权人“咨询公司” 篡改为“経紀公司”; 2是将李篡改为赵; 3是将李预付的收购款9万元篡改为孙的购房款12万元;4是将李放款日期篡改为荒诞无稽的“孙通过赵付我购房款的日期”。 (三),为何“荒诞无稽” ?因为,(1),李放款于我时,孙还未看到李偷豋的售房廣告,亦即此买房人还未出生! (2),既认定“赵、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又认定“我在孙伪造购房合同前从趙处领取孙的购房款并参与了具体的交易” ,岂不是自相矛盾! 关键是证据!你们自相矛盾的谎言,使我想起了陷害王孝和刘少奇的人和谎言,为何如出一辙! 作者:受害人 朱国琳。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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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0-10-11 15: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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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论这个冤假错判怎样造成,就其判决本身而言,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丶证据亦不确实充分丶对被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且程序明显违法等问题.据此看当今中国所产生的冤假错判,都存在一个可怕的事实,那就是;法官要保护非法权益或欲加之罪责,是不会司法公正和不患无词无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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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0-12-27 10:0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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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10-12-27 12: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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