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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滬楊法的法官竟恶意違背法律作枉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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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楊法的法官竟恶意違背法律作枉法判决! 恶意;即该法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違背法律的行为,仍实施并希望这种行为的结果—即保护被告孙某以犯罪牟取的非法权益,制裁我和同住人合法权益的发生。 事实:一,作出滬(2004)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冤、假、錯判的法官,对案件亊实的认定,至今既不具备法律规定必须查明的实体法要件亊实,所有必须证明的要件亊实都无证据佐证。定案的证据都是谎言与欺诈的产物。那么,这些必须查明但不查明的实体法要件亊实是哪些呢?就是(1)谁是以本人名义与孙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人?(2)无权代理合同上为何沒有我作出明确表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見和追认章?(3)为何没有我和同住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孙,孙支付购房款于我的法律亊实?(4)孙明知“当时使用权房是不可买卖的,故原告将产权买下。”为何仍与他人实施犯罪手段的无权代理行为?(5)孙与他人将无处分权的公房用犯罪的手段出售、交易和直接豋记在孙名下的法律依据何在?(6)诉讼中,孙与冒名人赵某、为何实施一而再三地捏造亊实、隐瞒罪证、秘密撤銷鉴定等三大不利于己的亊实与证据、毀灭证据等妨害诉讼和诈骗法院的犯罪行为? 二,该法官,在审判中实施了(1)将隐影藏形了1660天的经紀公司及其赵某假冒顶替代理人;(2) 制造假证冒充交付行为;(3)不让真实的作案人“咨询公司李某”出庭与原、被告质证、辩论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证据:就是我发布的(1)一起甴法官制造的冤、假、錯案,求党和人民公断;(2)孙捏造亊实,假证竟成立;(3)法官用犯罪手段制造這起冤、假、錯判;(4)以假、伪证为根椐的判决,該不該推倒再审?(5)为使冤、假、錯判成立,杨浦区法院出男版“罗彩霞”;(6)罗彩霞案件滬杨浦法院版,冒名者已使冤、假、錯判成立;(7)颠倒黒白的判决,法院拒不再审,请党和人民公断等博文中出示的亊实与证据。 我敢公开公示,楊浦法院及其法官崔某和孙、赵、李敢公开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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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0-10-11 15:3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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