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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定案证据都是不适格的假证,判决竟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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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证据都是不适格的假证,判决竟成立! 【事实一】下述滬(2004)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冤、假、錯判据以成立的证据,都是假证; (一),《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下称“假合同”),是被吿孙某(下称“孙”) 与咨询公司李某(下称“李”)为完成系爭房屋的偷买偷卖以牟取非法权益,采用私刻公、私印章,假冒公、私人签字,以及虚构“准售事实”等手段伪造的,且合同的“转移物的所有权和支付价款”主要义务,没有在原、被告之间实际履行,而是在隐形人孙、李之间非法履行; (二),《四张收条》(下称“伪收条”),产生于李与我建立并履行“抵押借款及其的补充协议”中,是证明我在孙没有暴露之前,对于孙、李“偷买偷卖我房”的活动是不知道的证据; (三),《一张内容既假又違法的出售发票上“我的签名”》(下称“欺诈的产物”),是李为了转稼罪责于我,利用协助我办理购买公产的机会,制造“我交(契)税时李付凊借款2万元”的假象,将假出售发票混在我交税手续中并谎称“税单”而骗签的; (四),《被告辩称》(下称“伪证”),是隐影藏形1295天后才暴露的孙,在诉讼中与崔法官共同宻撤三大不利于孙和原判的事实与证据并拒不告知下,后編织捏造的虚假陈述; (五),《第三人即経紀公司及其赵某》(下称“赵”),是崔与李密谋策划后拉来冒充李作伪证的伪证人。在案发至一审的1660天中,它、他们根本就不存在; (六),《此前你从経纪公司领取房款》(下称“猜測”),是法官依据胡猜乱想推导出来的結论,它的內容既不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以客覌亊物为基礎,更无客覌存在的形式。 【事实二】上述六亇假证都是法律上不允许采納为证据的、不具备证据能力、不具有法律 上的证明力的证据。因为,它们都没有经过我与孙、赵、李的法庭质证、辩论! 【法条】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亊实的根据。》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证明】生效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即孤证“一张假出售发票上‘我的签名’”,确实是欺诈的産物。所谓的“你对于上述系爭房屋的出售是明知的,且参与了具体的交易。”是建筑在谎言、猜測、假证、伪造的证据、欺诈的产物、不适格证据上的错误结论。 作者:受双重加害的朱国琳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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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0-10-12 13: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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