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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拍案惊奇一】法官制造伪证,判决竟成立,法院不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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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一】法官制造伪证,判决竟成立,法院不再审! 【法官伪造定案的主要证据】 【证明“以本人名义与孙某进行无权代理合同行为的人‘经纪公司赵某’(下称‘赵’)” 是法官伪造的事实与证据】 〖事实〗04年12月22日,被法官以突袭追加的第三人“赵”,在此前的1660天中是无影无形者,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证据〗 《一》,凡渉案书证(包括一审04年11月22日庭审笔录)中,均無赵的情况说明和签、章; 《二》,写《补充协议》的笔迹与签、章,以及与其密不可分的《四张收条》內容和04年11月22日加盖的骑缝证明章仍是“咨询公司章”等书、物证,证实孙与“他人”偷买偷卖爭议房屋的罪证都是孙与咨询公司及李某(下称“李” )伪造,非孙与赵伪造。因此,赵非行为人; 《三》,孙在04·11·22调查庭上,自始咬定“此(伪合同)是原、被告同去房交中心亲自签定,其他售房交易手续都是原、被告亲自経手办理的” 。自始否定(伪合同)是代理或無权代理合同;自始否定赵是“代理人” ; 《四》,法定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法官与孙(包括假冒人赵),对于“赵是代理行为人”等事实的存在,都不能举证证明。 〖法官明知赵不是代理行为人這一事实的事实与证据〗(注:包括上述事实与证据) 《一》,《四张收条》上印文內容:1,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咨询公司”;2,尾部印有咨询公司总部与分部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3,案发1660天后加盖的骑缝证明章仍是“咨询殳公司章”; 《二》,1,写《伪合同》的笔迹与《补充协议》的笔迹、签名同出于李 ;2,《伪合同》尾部写明与孙相互联系的亇电话号码与《四张收条》同一。 【证明“此前你从経紀公司领取房款”是法官伪造的事实与证据】 〖事实〗 不论“此前”还是“讫今为止” ,法官伪造的這一事实都不可能发生,并且客覌上沒有发生。 〖理由〗 1,经紀公司在案发的00年6月6日起至04年12月22日止既无影又无形,无从领取;2,法定举证证明者是孙、赵和法官,不是我。 〖反证〗 1,《补充协议》,《四张收条》,《伪合同》,《李偷豋的售房廣告》以及孙与李为使国家和我与同住人不知道而采用犯罪手段伪造并使用的《伪公房租赁证》,《伪申请出售表》,《伪 申请豋记书》 ; 2,孙丶赵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共同实施的、一系列构成犯罪的行为。 控告申诉人:朱国琳 20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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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0-10-23 21:2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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