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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及刑事责任标准  浏览:1998 回复:0  
游客
124.88.198.*
 
本罪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以及居间介绍卖淫嫖娼,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1,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这里的多人以3人(包括3人)以上为起点。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

                         3,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

注意事项:1,本罪中引诱的对象不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引诱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以这一重罪名论处。

                  2,本罪中的他人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14周岁以上妇女,也包括男性。卖淫行为既包括女性向男性提供异性将的性活动,也包括同性间性交易行为。
    

    1楼 2010-12-19 16: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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