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盗贼是谁? 【法官】是作出沪杨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冤假错判的代理审判员崔某﹙下称“崔”﹚。 【共同作案的盗贼有俩】⑴是隐藏1295天后才暴露的某司法局旅行社经理孙某﹙下称“孙”﹚;⑵ 是被崔、孙匿藏至今不到案的上海宏侨咨询服务公司与李某﹙下称“李”﹚。 恶意串通骗房偷卖偷买。 00年6月6日,李付我意向金1千元,同意“抵押借款9万元”。6月17日,李要求我“先买下产权并赋予其优先收购我房的权益,借款以‘定金和预付收购款形式’在‘准售条件’未成就前的‘押房和契税时付清’,无法成就时‘还款赎房’”。我同意后李付定金9千元并就上述内容签订《补充协议》一式两份。 嗣后双方依照约定:⑴在6月20~26日,我与上海电缆厂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付清转产费;⑵在7月3日,我将房和租赁证及钥匙押付给李得借款6万元;⑶在8月22~23日,李帮助我契税时得借款2万元。 因李骗我“领产权证有得好等了”,所以急忙外出﹙四省七市﹚做生意。由于我公司在外地遭连环诈骗,经济损失惨重。讨债无果后于03年春返沪在浦东区做饮食生意,起早摸黑筹款赎房。 不料,李在提出“要求”的9天之前,即00年6月8日竟偷登一则《偷卖我房的广告》,与孙勾结上后,即采用“私刻房管机关公章和我与同住人的私章并假冒签字;虚构一系列准售条件;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东一字37651号租用公房凭证》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已购公房出售合同》、《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维修基金交割单》和《所有交房凭据》;进行非法的地下交易和诈骗房交中心” 等违法犯罪手段,在三个月中将我押给李的、产权归属上海电缆厂的公房偷买偷卖掉了!﹙上述推翻冤假错判的罪证,至今被崔的谎言、假证和不法行为所淹没而不能见天日!﹚ 天啊!孙已偷买并装璜入住了,李却还在骗我履行《补充协议》和买公有住房! 东窗事发。 三年后的03年12月25日,我突然接到陌生人孙要我迁出户囗的《通知书》。此时发现李已人去楼空及咨询公司虚假等事实,再急去警署找到孙质疑。不料,孙不仅不说原委反叫我去找李,还狂妄声称:街道、警署、法院等处已准备妥了,不怕你去告!我急关店四处奔走调查,终于04年6月7日从房交中心得到孙伪造的合同,由于没有李的情况说明和签、章,无法说明李是“偷卖者”。故将孙诉至杨浦区法院。 被告孙某的不法诉讼行为。 庭审调查时,孙为了逃避惩罚、避免承担返还房屋的后果,必抵赖撒谎、隐瞒“偷买偷卖及罪证”、 不承认“李是代理人”及“合同是伪造的”等等事实。因此用“他案证据”→“《四张收条》和一张内容既假又违法的《出售发票》上、孙已承认是受李欺诈而被骗签的《我的签名》”,捏造《此合同是原被告同去房交中心亲自签定,其他售房交易都是原被告亲自经手办理》。对上述证据的来源、内容及作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都不作陈述和客观举证。 “他案证据” 是指孙提供的上述证据﹙亦是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都产生并形成在“我买公房以及与李履行补充协议”的现场,不产生并形成在“至今隐藏于地下的孙与李偷买偷卖我房”的现场! 休庭期间,崔与孙等人策划于密室,⑴秘密撤销“我申请的鉴定”、“孙前一捏造的事实与伪证行为”及“孙的拟制承认”;⑵拉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赵某(简称“赵”)代替李冒充第三人;⑶重编捏造攀供式的“被告辩称和第三人述称”。 第二次庭审时,⑴漏馅的孙与被追加的赵都不出庭,由合聘为一的代理人在崔拒不告知“密撤”与“密撤理由与根据”、不质证下,迳行“禁反言”行为;⑵置我及其代理人在等待鉴定结论中结束庭审,突袭判决。 “攀供式辩、述称”就是孙与赵用原证据后编织捏造的;《此合同是原告委托赵签署,其他同上》、《孙签合同时不知赵无代理权》、《立契时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房售于孙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图》、《00年6月,原告委托赵出售系争房屋,赵是无权代理人》、《在赵的居中介绍下,孙出资2万余元替原告先买下公房产权,尔后与孙签订了购房合同》、《孙又通过赵支付给原告购房款9万元,并替原告支付中介费1万元左右》等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假言辞证据。 崔的不法审判行为。 崔没有证据能庇护孙的罪行和非法权益,唯产生并形成于他案的《我的签名》是救命稻草。于是采用下述不法手段使《我的签名》与《四张收条》作为诬我《你对于上述系争房屋的出售是明知的,且参与了具体的交易》。不法手段是: 1,隐瞒孙、李偷买偷卖公房的罪证;隐瞒该房屋是强制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准私产以及房管机关失察和违规操作等事实;隐瞒“该公房的产权是原告买下”、“购房合同上原告的签、章是李假冒和私刻的”以及“出售发票上原告的签名是李设计骗签的”等孙的法庭承认; 2,拉赵冒充李作伪证;不让赵、李与原被告质证; 3,篡改《四张收条》的时间、印文、主客体和内容及咨询公司章,将李的钱篡改成孙的钱、将9万元篡改成12万元、将李篡改成赵、将李收购我准售公房关系篡改成我委托赵售予孙关系,制造假案; 4,匿灭咨询公司自始虚假、即99年12月注销并延用至04年11月诉讼的事实,掩盖欺诈和诈骗真相; 5,与孙串通,密撤不利于孙和判决的重要事实,毁灭孙密撤和同一事实一再变更主张的理由与根据; 6,与孙等人串通,重编捏造孙、赵的谎言; 7,与孙等人串通,拒不告诉密撤的事实和理由、根据,隐瞒孙不能举证的事实; 8,隐瞒孙在李设计骗签的次日,仍用犯罪手段非法登记和证明骗签事实客观存在的书证。 申诉人:朱国琳﹙原判决的原告﹚联系1890177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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