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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官与盗贼勾结,巧取豪夺我房产!  浏览:11243 回复:3  
游客
114.91.43.*
 
法官与盗贼是谁?
【法官】是作出沪杨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冤假错判的代理审判员崔某﹙下称“崔”﹚。
【共同作案的盗贼有俩】⑴是隐藏1295天后才暴露的某司法局旅行社经理孙某﹙下称“孙”﹚;⑵ 是被崔、孙匿藏至今不到案的上海宏侨咨询服务公司与李某﹙下称“李”﹚。
恶意串通骗房偷卖偷买。
00年6月6日,李付我意向金1千元,同意“抵押借款9万元”。6月17日,李要求我“先买下产权并赋予其优先收购我房的权益,借款以‘定金和预付收购款形式’在‘准售条件’未成就前的‘押房和契税时付清’,无法成就时‘还款赎房’”。我同意后李付定金9千元并就上述内容签订《补充协议》一式两份。

嗣后双方依照约定:⑴在6月20~26日,我与上海电缆厂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付清转产费;⑵在7月3日,我将房和租赁证及钥匙押付给李得借款6万元;⑶在8月22~23日,李帮助我契税时得借款2万元。
因李骗我“领产权证有得好等了”,所以急忙外出﹙四省七市﹚做生意。由于我公司在外地遭连环诈骗,经济损失惨重。讨债无果后于03年春返沪在浦东区做饮食生意,起早摸黑筹款赎房。

不料,李在提出“要求”的9天之前,即00年6月8日竟偷登一则《偷卖我房的广告》,与孙勾结上后,即采用“私刻房管机关公章和我与同住人的私章并假冒签字;虚构一系列准售条件;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东一字37651号租用公房凭证》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已购公房出售合同》、《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维修基金交割单》和《所有交房凭据》;进行非法的地下交易和诈骗房交中心” 等违法犯罪手段,在三个月中将我押给李的、产权归属上海电缆厂的公房偷买偷卖掉了!﹙上述推翻冤假错判的罪证,至今被崔的谎言、假证和不法行为所淹没而不能见天日!﹚
天啊!孙已偷买并装璜入住了,李却还在骗我履行《补充协议》和买公有住房!
东窗事发。
三年后的03年12月25日,我突然接到陌生人孙要我迁出户囗的《通知书》。此时发现李已人去楼空及咨询公司虚假等事实,再急去警署找到孙质疑。不料,孙不仅不说原委反叫我去找李,还狂妄声称:街道、警署、法院等处已准备妥了,不怕你去告!我急关店四处奔走调查,终于04年6月7日从房交中心得到孙伪造的合同,由于没有李的情况说明和签、章,无法说明李是“偷卖者”。故将孙诉至杨浦区法院。
被告孙某的不法诉讼行为。
庭审调查时,孙为了逃避惩罚、避免承担返还房屋的后果,必抵赖撒谎、隐瞒“偷买偷卖及罪证”、 不承认“李是代理人”及“合同是伪造的”等等事实。因此用“他案证据”→“《四张收条》和一张内容既假又违法的《出售发票》上、孙已承认是受李欺诈而被骗签的《我的签名》”,捏造《此合同是原被告同去房交中心亲自签定,其他售房交易都是原被告亲自经手办理》。对上述证据的来源、内容及作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都不作陈述和客观举证。
“他案证据” 是指孙提供的上述证据﹙亦是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都产生并形成在“我买公房以及与李履行补充协议”的现场,不产生并形成在“至今隐藏于地下的孙与李偷买偷卖我房”的现场!

休庭期间,崔与孙等人策划于密室,⑴秘密撤销“我申请的鉴定”、“孙前一捏造的事实与伪证行为”及“孙的拟制承认”;⑵拉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赵某(简称“赵”)代替李冒充第三人;⑶重编捏造攀供式的“被告辩称和第三人述称”。
第二次庭审时,⑴漏馅的孙与被追加的赵都不出庭,由合聘为一的代理人在崔拒不告知“密撤”与“密撤理由与根据”、不质证下,迳行“禁反言”行为;⑵置我及其代理人在等待鉴定结论中结束庭审,突袭判决。
“攀供式辩、述称”就是孙与赵用原证据后编织捏造的;《此合同是原告委托赵签署,其他同上》、《孙签合同时不知赵无代理权》、《立契时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房售于孙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图》、《00年6月,原告委托赵出售系争房屋,赵是无权代理人》、《在赵的居中介绍下,孙出资2万余元替原告先买下公房产权,尔后与孙签订了购房合同》、《孙又通过赵支付给原告购房款9万元,并替原告支付中介费1万元左右》等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假言辞证据。
崔的不法审判行为。
崔没有证据能庇护孙的罪行和非法权益,唯产生并形成于他案的《我的签名》是救命稻草。于是采用下述不法手段使《我的签名》与《四张收条》作为诬我《你对于上述系争房屋的出售是明知的,且参与了具体的交易》。不法手段是:
1,隐瞒孙、李偷买偷卖公房的罪证;隐瞒该房屋是强制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准私产以及房管机关失察和违规操作等事实;隐瞒“该公房的产权是原告买下”、“购房合同上原告的签、章是李假冒和私刻的”以及“出售发票上原告的签名是李设计骗签的”等孙的法庭承认;
2,拉赵冒充李作伪证;不让赵、李与原被告质证;
3,篡改《四张收条》的时间、印文、主客体和内容及咨询公司章,将李的钱篡改成孙的钱、将9万元篡改成12万元、将李篡改成赵、将李收购我准售公房关系篡改成我委托赵售予孙关系,制造假案;
4,匿灭咨询公司自始虚假、即99年12月注销并延用至04年11月诉讼的事实,掩盖欺诈和诈骗真相;
5,与孙串通,密撤不利于孙和判决的重要事实,毁灭孙密撤和同一事实一再变更主张的理由与根据;
6,与孙等人串通,重编捏造孙、赵的谎言;
7,与孙等人串通,拒不告诉密撤的事实和理由、根据,隐瞒孙不能举证的事实;
8,隐瞒孙在李设计骗签的次日,仍用犯罪手段非法登记和证明骗签事实客观存在的书证。

申诉人:朱国琳﹙原判决的原告﹚联系18901777756。
    

    1楼 2010-12-24 12:42:04
游客
180.171.125.*
 
如果不是冤假错判,杨法为何虚构事实假冒当事人和交付行为!为何造假捏造事实丶密撤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丶不质证丶匿灭被告的罪证和自认!     
    2楼 2010-12-24 14: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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