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访 状 上访人:马胜杰,男,30岁,住宝丰县永铭路南段。 上 访 请 求 一、要求宝丰县安交警大队依法追查摔死上诉人妻子姚翠娟的凶手及肇事车辆。 二、要求依法追究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相关工作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18日晚9点10分左右,我与妻子姚翠娟由宝丰县烟草公司家属楼门口向南走到迎宾大道中间时,一辆黑车轿车由东向西飞驰而过,一下子撞倒我妻子,致使其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我当时拨打110报案,宝丰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2010年11月19日事故科工作人员走访调查,并于2010年11月20日把车号为豫DDL188黑色别克车及司机扣压。据说办案人员突审了一天一夜,大约一周左右放掉该车及司机,同时办案人员给我们讲要请洛阳专家来鉴定痕迹等,并于2010年11月22日把事故路段的监控录相送到郑州鉴定,但是我们受害人家属至今没有见到洛阳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及监控录相的鉴定结果,更不知道何故把豫DDL188车辆及司机放掉。2010年11月24日上午,我们到宝丰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要求查看事故发生路段永铭路口及迎宾大道转盘处的录相,并拷贝了该录相,后经我们多次查看,我们发现事故现场永铭路口监控录相缺失1分50秒,显示受害人被撞后人群围上的画面,而该车辆撞人的画面被删除。转盘口处的录相中间也存在缺失,总之有关肇事车辆肇事的画面在两处监控上都缺失。2010年11月26日,我们要求办案人员拷贝宝丰迎大道的全部监控,办案人员讲已经拷贝过了。2010年11月29日我们要求查看迎宾大道的录相时,办案人员讲:系统更换了2010年11月23日前的监控录相全部删除了。同时办案人员强调删除前应该保存有底板,该事故发生时段宝丰迎宾大道的全部监控办案人员是否真正调取到我们不知道。2010年11月29日,我们在事故科办案人员办公室的电脑上看到永铭路及转盘口处的监控录相时,发现该电脑上显示,事故现场监控图像修改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我们更有理由说现场监控图像被修改了。我们当时就把该图像从办案人员的电脑上拍照下来。办案人员非常不满并威胁我们说:立即删除,否则不要再找我。2010年11月30日,该案以找不到肇事车辆为借口,被推到宝丰公安交警大队追逃办。 2010年11月30日我们的案件被推到追逃办之后,前一个星期追逃办的工作人员查看录相,进行走访目击证人,并非常有信心的讲近期结案。但是一个星期之后,该办案人员,再见到我们受害人后给我们说,你们在家等结果吧,别来找我了。事情至今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事实及理由,我们认为该肇事车辆及司机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心知肚明,但他们迫于一定的压力,不积极及时有效的调取相关证据来办理该案,而是放任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肇事证据,致使该案变成一个无头案件,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渎职,徇私枉法的行为。我们恳请上级公安机关为我们老百姓做主,为我们伸冤,依法追查凶手,依法追查在办理该案板中渎职违法的工作人员,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上访人:马胜杰 电话:13503755253 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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